津发改价费〔2019〕547号
市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打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就本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市政务服务办公布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全面梳理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13个部门的35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予以保留,制定了《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介机构在提供行政许可事项中介要件时,应当按照《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二、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公示表,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清单》梳理形成本行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要件名称、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等,并集中公示(或链接)各中介机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公示表。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收费行为,破除垄断,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四、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政务服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
稿件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